防范就业歧视“潜规则” 平等意识需先行


  • 2019
  • 02/28
  • 13:08
  • 就业政策

  • 347
  • 浏览量

来源:广西新闻网

近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印发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。在2019年柳州市“春风行动”专场招聘会现场,记者对此进行了走访,发现现场有用人单位将“已婚已育”作为招聘条件,涉嫌性别歧视。(2月25日 柳州新闻网)

已育胜过已婚,已婚胜过单身。在就业市场里,女性求职者长期面临着婚育束缚,承受着用人单位的种种不公平“待遇”。《通知》的出台,旨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,维护女性合法权益。可以肯定的是,有了制度和规则的约束,企业、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性别的限制势必会收敛许多,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单位放“马虎眼”、打“擦边球”,对求职者在性别上区别对待。

就拿这几日广西柳州的招聘市场来看,在“禁令”之下,还有一些单位把“已婚已育”作为入职硬条件,虽然面对质问作出了“不熟悉政策”的辩解,但也暴露出一些公司在用人时不愿意“吃亏”的真实心态。退一步讲,即便有的单位不公开要求“已婚已育”,但也会在暗处设置很多的门槛,比如招聘中对女性能不用的就不用,能少用的便少用,如此“隐性歧视”对女性就业带来了更大的不公平。

从表面看,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过多的女性入职,是逃避责任、规避风险,追求效益最大化的“俗气”表现。但往深里看,企业作为生产主体,对自身成本和收益多作考虑,也在情理之中。问题的症结在于,当下社会里,女性在生育、抚养小孩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,承担着过多的责任和义务,涉及到的息工假、产假等,必然会让她们在就业市场中的价值打了“折扣”。

因此,看似是用人单位对女性带来的就业不公平现象,实则是生育成本分摊不均,无限积压在女性身上的社会问题。这就要求必须从家庭内部、用人单位、社会层面调整生育成本付出,唯有把女性彻底从“一肩独挑”的生产、育儿模式中解放出来,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才会“药到病除”。

在家庭层面,传统单一的“母亲专职带娃”观念首先要转变,在育儿过程中,应更多地融入父亲角色。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能够勇于迈出第一步,对男性也安排“育儿假”。虽然有关“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”曾在山东、江苏等地鼓励过,但限于传统观念的束缚,倡议终究没能真正落地。事实上,在国外男性育儿假比较常见,例如德国为新生儿家庭设有单月高达1800欧元的“父母金”,可申领14个月,但双职工家庭申领的前提是父亲必须在孩子出生前后14个月里休假两个月;瑞典法律规定,产假一共480天,其中有两个月必须由丈夫享有。挪威法律规定,父母双方总共可以休产假47周。

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,要打破落后思想藩篱,优化考核评价机制,在无条件执行法律法规、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基础上,更加重视对女性就业的帮扶和培植,树立“重看能力,轻看性别”的用人导向,创造公平就业竞争环境。于社会来讲,在用好制度刚性约束的同时,还应制定鼓励措施,对招用女性员工多,婚育年龄占比大的企业,可适当作出税收让利,进而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。

由此可见,消除就业歧视“痼疾”,仍有一段路要走,制度出台只是迈出了重要一步,接下来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发力。



CONTENT END

  • 地址: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191号 招生电话:0898-88386743
  • 304am永利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-Official Website 版权所有
  • Copyright © 304am永利集团(中国)有限公司-Official Website 版权所有. All Rights Reserved.
  • Design By Taoyuan
    • USY304am永利微信公众号

    • USY304am永利官方抖音号

    • USY304am永利官网手机版